祁阳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责任制度
为了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有序地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从体制上解决执法缺位、力量分散、效率低下、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重点,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与实施本县有关的商务工作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依法解决我县商务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维护商务工作秩序,保障商务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实现。促使全县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推动我县市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调整归并商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建立统
一、协调、高效运转的行政执法体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三条。掌握商务执法领域各有关情况,建立信息系统;通过及时反馈、整理、汇编有关信息,使商务执法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四条。结合实际,力求突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以现有条件为基础,既要积极稳妥,又要在体制和机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二、机构设置
第五条。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与监管相结合。赵刚分管执法工作,罗昌国分管日常监管工作,王永胜负责文书的制作和归档工作,张平山负责内务的整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大队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分别由付友元担
任大队长,王永胜担任副大队长。配备中队长3名,分别是:第一中队由付友元兼任中队长,负责成品油市场监管与执法工作;第二中队由王永胜兼任中队长,负责酒类市场监管与执法工作;第三中队由邓清明任中队长,负责生猪屠宰市场监管与执法工作。
三、职责分工
第七条。综合执法大队工作分日常监管与常规执法两大块,既相互分开,又紧密配合。原则上先监管发现问题,后采取执法工作。重大活动、节日等执法行动由大队长调配。
第八条。综合执法大队日常工作,由赵刚、罗昌国、付友元、谢建生、邓清明、王永胜、张平山组成。其中日常监管与常规执法工作,分别由分管领导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如遇上特殊情况,或重大活动、节日等执法行动由大队长调配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综合执法大队职责范围
(1)负责对商务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重大和影响较大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实施行政处罚,落实处理结果。
(3)了解和掌握各中队执行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适时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4)建立健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办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5)指导各中队日常工作,对中队执法情况、特别是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6)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综合执法中队职责范围
(1)负责各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
(2)依法对各商务领域内酒类、屠宰、成品油经营、加工、贮存等场所进行检查监督,对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对各商务领域内违法生产经营、销售的酒类、屠宰、成品油等假冒伪劣行为进行稽查和处罚。
(4)受理各商务领域内对商务行政违法案件的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案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5)依法对拍卖、典当、美容美发、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报废汽车拆解等各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6)负责其他商务行政执法处罚等工作。
第十一条:分管副局长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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