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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问责制

第一条为督促行政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更好地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行政首长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义务,负有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对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丰满区林业局局长对问责对象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区政府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

(二)需对垂直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问责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条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履职不力所导致的,应与行政首长一并问责;分管副职对问责的情形应当全部负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首长负责对其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条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全年未完成区委、区政府目标任务的;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区政府的指示、决策及上级有关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部署和损害市政府及丰满区整体形象的;

(四)对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和建议、意见,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五)不履行本部门、本单位法定职责或执行不力的

第七条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

责:

(一)应当由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

(二)作出的行政决策干扰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或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集体作出错误决策的;

(五)有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第八条治政不严,监管不力,行政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作风懒散,工作效率低下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荣誉或逃避责任的;

(四)缺乏大局意识、创新意识,设置障碍,损害投资环境的;

(五)乱检查、乱许可、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六)瞒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七)所属部门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其他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问责。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首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区政府各部门对其所属单位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参照本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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