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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实务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也就是说,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一些企业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或借此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该并入职工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篇:关于提高误餐补助的报告关于提高医院职工误餐补助的报告

人事科:

根据我们到临床一线检查、协调等工作时职工反映,因近年来我院住院病人长期都保持在700多病人,为严重超编制病床状态,拖班、加班等超常工作已成家常便饭,工作人员经常超负荷工作,并时常不能按时就餐。目前我院职工误餐补助100元/月,按平均一个月22个工作日计算,医院一个普通中餐为8~12元,如按平均10元计算,100元/月的误餐补助相当于10个普通中餐是少了,如按200元/月的误餐补助相当于20个普通中餐比较适合。经对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四医院了解,他们的误餐补助都为200元/月。为了体现医院对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减轻其部分生活锁事负担,尽可能使他们有更多的休息时间,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将我院职工误餐补助提高到200元/月。特此报告。

医务部护理部

2015年4月22日

第三篇:误餐补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误餐补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高青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第三章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误餐费的支出,未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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