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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学习心得体会

以上仅就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对行贿客体的侵犯来说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这是直接造成的危害。其实,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还不只是对客体直接的侵犯,还包括间接造成的后果。为谋取正当利益之行贿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滋长了行贿行为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造成了权力的异化变质。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是消长同步的。行贿行为的泛滥,必然造成受贿行为的成灾,从而更进一步加剧权钱交易的频度和程度。

2、造成了社会公众心理负担。在当前社会中,大多数人都有认定,办任何事情(正事和非正事,大多数情况下是正事)都需要“送礼”,否则根本办不成事。其与行为人的经常行贿而刑法对谋取正当利益进行行贿行为的“宽厚仁慈”是分不开的。人们认为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是“正道”。因此,在大多数人民不富裕的情况下会因此失去很多应得利益的,因为“没钱办不成事,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3、破坏了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取福利的党,其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国家工作人员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而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行为严重破坏了执政党的形象,降低了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人们认为其是金钱政府,而不是为民政府,久而久之只能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

4、阻碍了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发展。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成设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身体力行,做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模范,而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促长了国家工作人员对物质的占有欲,从而动摇了其依法行政的信念和观念。

当然,行为人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到底是无奈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都有不影响其对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收买性质。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感想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感想

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加之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致使各种违法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以钱权交易为甚,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动摇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然,这里面有国家工作人员意志薄弱、理想信念动摇、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的原因,但行为人有恃无恐大肆进行行贿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近几年来,行为人行贿数额从几千元上万元、其至上百万、千万元之巨,愈演愈烈,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全面进步。“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因此,在惩处受贿的同时,必须打击行贿犯罪活动。”⑴然而现在的立法在打击行贿犯罪活动面前却显得有些苍白,力不从心。现行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根据此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而进行行贿的,才构成行贿罪,刑法才予以打击。而行为人在为谋取正当利益时的行贿行为都不规定为犯罪,不进行刑事制裁,于法理有悖,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上的混乱。笔者就此作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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