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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红旗与被申请人程子鹏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2009)尉民特字第454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于红旗,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南曹乡后于村。被申请人程子鹏,男,24岁,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屠府坟村6组。申请人于红旗与被申请人程子鹏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程子鹏驾驶的豫bzg058号客车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红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程子鹏驾驶的豫bzg058号客车。

申请人于红旗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师玉洁

审判员周留柱

审判员李长顺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宇

审核人师玉洁签发人曹新民

第二篇:再审申请人何晓芳与再审被申请人郎孝连离婚财产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何晓芳与再审被申请人郎孝连离婚财产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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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商立民申字第63号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何晓芳,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无文化,现住虞城县黄冢乡陈庄村何庄。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郎孝连,又名郎华山,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虞城县界沟镇徐大村郎庄。

再审申请人何晓芳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郎孝连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7)虞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于二○○八年五月九日何晓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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