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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中,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夫妻年收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方式

依据企业性质和经济效益状况,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四种:

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二)购房补贴方式

在职工购房时发放补贴。对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的职工,必须有一定工作年限的规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在以后工作年限中由企业根据财力状况再分次或一次性给予补发。

(三)按月住房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额(即购房补贴额)在20年内按月发放。补贴资金来源稳定、数量充足的企业在妥善做好资金长期规划和安排后,可采取按月住房补贴方式。

(四)理入工资方式

将职工住房消费含量直接理入工资,随工资发放。理入职工工资的住房消费含量比例可掌握在25%左右。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效益、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实际状况,选择上述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方式。采取哪各方式都应力求做到公平、合理,要制订科学、规范的补贴发放办法,避免随意性。

实施购房补贴和住房补贴方式的单位,其职工购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计算方法和发放方式参照《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领导干部140平方米,中型企业领导干部105平方米,小型企业领导干部85平方米。

企业中其他各类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可根据本企业实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于原有建房资金,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扣除维修基金)和公益金、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使用时,以转帐形式划转售房单位。购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第二篇: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研究一、房改政策汇编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界限如何确定

答。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住房补贴的标准如何构成。补贴标准以后会不会调整。

答。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上级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3.1999年1月1日后,单位可否购商品房分配给职工参加房改购房。答:不可以。

4.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

(2)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金);

(3)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

(4)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的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费);

(5)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5.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住房折旧;

(2)公益金;

(3)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4)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6.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7.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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