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与行政问责制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初探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行政问责与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是“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定位。实施行政问责制度是现代政府行政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是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对行政问责制与经济责任审计关系的分析,研究与行政问责制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探索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以领导干部权利运行轨迹为
导向;以审评领导干部履行发展经济责任、统筹社会事业责任、行政管理责任、贯彻政策法规责任和廉政建设责任为重点的新时期经济责任审计路子,旨在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
:行政问责制;经济责任审计;模式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和发展
行政问责制是指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未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实施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
我国行政问责在非典事件之后开始探索制度化之路。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曾提出要实现行政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温家宝总理在新一届中央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宣布:“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2008年3月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首次写入了行政问责制。这表明了行政问责制作为现代政府行政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我国已从之前的高度关注步入了制度化建设轨道。
二、行政问责制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关系
要实施行政问责,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予以责任界定,这是行政问责制得以贯彻落实的有效保障。行政监督是多方位的,行使监督和问责职权的主体也是多层次的,如人大、纪检、监察、组织等各部门均担负着不同的监督职能,社会公众也具有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权利。而要评价政府或政府部门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中财政管理的绩效、行政管理的效率等行为并进行责任界定,为行政问责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作为政府专职的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国家审计机关是最为恰当的,法律付予了这一职责,目前审计机关开展的经济责任正起着这样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和工作定位。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常规审计,它将“对人”和“对事”的监督有效地结合在了一起,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主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界定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直接导致或间接影响经济后果等行为应负有的责任。这一特点与行政问责的本质要求是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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