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分标准
作者: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滕建刚刘尊知责任编辑:刘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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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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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修钊诉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如何识别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分标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民初字第946号(2006年6月8e1)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终字第1161号(2006年10月30日)
【案情】
原告(上诉人)。曲修钊。
被告(被上诉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原即墨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
原告曲修钊系个体建筑商,挂靠被告名下,以被告项目部经理的名义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00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公司下属各项目经理部为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全面经济承包责任制,盈利由承包人分配。亏损由承包人负无限经济责任,经济纠纷由承包人以财产做抵押。各种税金、建委管理费等,由各项目部自负,公司代扣代交。公司分配给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按工程总造价5%交纳管理费,项目经理部自己承接的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3%交纳管理费等。承包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1999年12月27日,被告与青岛金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即墨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接了青岛金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即墨分公司开发的即墨市“金都花园”1至6号楼工程,由四个项目部分别承包,其中
5、6号楼由原告曲修钊项目部施工,该两座楼工程总价款3607396.5元。施工期间,原告交给了被告管理费93500元。工程结束后,金都房地产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未付。后双方通过诉讼程序对余款进行了解决,余款到位后。被告针对四个项目部制作了金都房款分配表、由被告的代理律师江祟涛负责发放。其他三个项目部经理均按分配表中的款项签字领走了自己应分得的工程款。原告在领款时对该分配表中的一些扣款事项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无理由多扣了自己的工程款,其在领取了505397.23元的工程款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多扣的工程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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