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伍雷 司法建议让法院不像法院
第一篇:支持伍雷司法建议让法院不像法院支持伍雷
司法建议让法院不像法院
徐昕按。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依广州天河区法院的司法建议,拟对李金星律师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在民间演变成轰轰烈烈向伍雷学习的号召。民意不可违呀。而据张磊律师的庭审纪实,明显是法官违法强行推进庭审在先,宣判时临时变更罪名却不给辩护律师必要的准备时间,律师提出反对后仍拒不纠正。建议公布庭审录像,还原事实真相。如此司法建议,涉嫌损害了法院的中立性,不应成为处罚律师的直接依据。此事也表明,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建议制度已经到了非改革不行的程度了。我认为,司法建议让法院不像法院,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废止,法院对外发出的唯一具有司法权威的文书只能是裁判文书。
转发前期我的一篇文章,现在看来,当时的观点过于保守。关注徐昕微信lawxuxin回复伍雷司法建议制度的改革与建议型司法的转型徐昕制度概述1.性质和依据
司法建议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向其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广义的司法建议,包括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即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可能针对法院,也可能针对其他单位。就性质而言,司法建议只是一种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建议单位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做出反馈或接受建议。实践中,多数司法建议“石沉大海”,[1]即使予以反馈,也未必接受了建议。尽管马怀德、姜明安等学者主张司法建议具有约束力,“任何机关都应当尊重司法建议,按照司法建议及时改正其不当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回馈人民法院”,[2]但这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与有关司法权性质的传统法理相抵触。
早在1950年代,司法建议制度就已出现,并成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一种方式。法院的司法建议,现行制度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5条。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旨在规范和加强法院的司法建议活动,充分发挥法院的社会职能,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通知成为新时期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一些地方为紧跟大局,出台了细化的操作规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若干规定》。检察建议是各级检察机关依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创设出来的一种监督方式。1995年《检察官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此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规定了检察建议的适用。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界定了检察建议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提出检察建议的原则、对象、制作要求、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督促落实、归口管理与统计等内容。该规定是目前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功能模式
司法建议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集中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外职能。它表明当下中国,司法机关的职责并非单纯定位于司法,而是作为国家治理系统的一部分,需主动或被动扮演社会角色和政治角色,发挥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未完,全文共16202字,当前显示138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