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0-11-2214:0
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
(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3.行政确认程序的内容:
(1)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据以做出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3)查验记录、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4)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公正;
(5)颁发证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6)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7)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4.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1)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2)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3)调查取证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5)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6)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7)是否违反一事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8)卷宗材料中是否体现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适当;
(9)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1)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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