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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政建立行政执法考评情况通报制度5篇

第一篇:运政建立行政执法考评情况通报制度内蒙古·锡林浩特

建立行政执法考评情况通报制度

一、行政执法考评按照“xx道路运政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评分。考评将依据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规范性要求,按程序和文书种类设置评查标准项目及分值,根据案卷实际情况,对照标准中各项加减分项目,计算具体分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评分值,直接判定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不符合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成立的基本要求的;

(二)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

(三)评查人员确定抽取但被评查单位无充分理由不能提供行政处罚案卷的

三、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将在运政系统系统予以通报。对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分数高的行政执法单位,将其工作亮点和工作方法在全盟道路运政系统进行宣传和推广使用,并且给予物质奖励。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分数低的行政执法单位,考评组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整改单位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并向考评组反馈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

四、行政执法考评的最终目的是提高道路运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成就感,以达到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并增强运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荣誉感

内蒙古·锡林浩特

五、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将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及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主要用于工作反馈、报酬管理、职务调整和工作改进

第二篇: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淇滨区运政系统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运政系统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行政区域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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