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亚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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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鼎民保字第1-1号
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常鼎民保字第1-1号
申请人余亚林,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管理区西湖镇同心路1号,系常德市武陵区广远经济信息服务中心业主。
被申请人朱建华,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德山监狱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452701197005238010。
申请人余亚林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租赁的牌号为湘jb5289的奇瑞a5牌汽车予以保全,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同意将该车归还给申请人,并向本院提出解除扣押的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建华租赁的牌号为湘jb5289的奇瑞a5牌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开伟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万星
第二篇: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村号,电话。。被申请人公司,住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6月23日6时20分,在路处,被申请人公司所有的车辆(仓栅式货车)右后侧将骑“爱玛”自行车的申请人撞伤,造成申请人的自行车受损、人身受伤的交通事故,由区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出具的检验报告为证。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提供所有的号丰田皇冠小轿车作为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担保书
我自愿以我所有的鲁a09978丰田牌皇冠轿车一辆(价值30万元),为王宗芸与濮阳市东方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提供担保。
委托人:王宗芸
住址及联系方式:济南市历城区巨野河街道办事处东徐马村担保人:2011年7月5日委托书年龄:59身份证号;370121195109172046295号
(未完,全文共3051字,当前显示9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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