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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通知

关于对全县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

配备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行政复议工作高度重视。近日,国务院决定对全国行政复议机构(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一次调查。为全面掌握我县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建立健全我县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情况管理系统,现将《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调查表》、《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调查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填写并及时上报。

一、《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调查表》,其中:“单位名称”为政府工作部门全称。“机构变动情况”,是指2008年机构改革以来各部门法制机构设置变动情况,包括维持原状、调整为独立机构、合并到其他机构(内设或挂牌)、撤销机构(不保留牌子)。“是否单设复议机构”,是指在三定方案中明确并单独设置的具体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机构。“专职领导职数”,是指专门为行政复议设置的领导职数,如未单设行政复议机构的只需填写实有人数,不必填写复议机构级别、设置数量、人员编制。

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调查表》中,“总人数”应与

《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调查表》中“实有人数”一致,填表时应注意表间平衡。

三、未设置法制机构的部门,按实际法制工作状况填写,加盖公章并注明后报送

四、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从县政府法制办邮箱下载,邮箱地址fnxfzb@163.com,密码6012694

五、各部门务于5月3日前将所填表格加盖本部门公章后报县政府法制办

县政府法制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发布单位】

80203

【发布文号】

津政法制[1993]2号【发布日期】

1993-02-02【生效日期】

1993-02-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发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

(1993年2月2日津政法制〔199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合法、准确、及时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依据《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复议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接待复议申请人,没有复议机构的单位,应由专(兼)职复议人员负责接待复议申请人。

接待复议申请人应在固定地点;没有条件的,可在约定地点。

第三条第三条复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申请复议的,复议人员应告知复议申请人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第四条第四条直接到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的,应由申请人递交;因特殊情况申请人不能递交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递交,但同时应向复议机关递交委托书。

第五条第五条以邮寄方式申请复议的,发信地邮局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复议机构收到日期为登记日期。

第六条第六条复议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进行登记。登记须记载以下内容:

(一)收到时间、地点;

(二)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争议事由及复议请求;

(四)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份数

第七条第七条复议人员应及时审查复议申请的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案件;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五)是否有具体复议请求和事实;

(六)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已受理;

(七)有无重复申请的情况;

(八)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内容


(未完,全文共21782字,当前显示14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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