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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最终定稿]

第一篇: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省政府令181号,以下简称《规程》,()府办发[2004]84号印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程》总则

《规程》是对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补

充和具体化,更具操作性。各乡镇政府及县府各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理解《规程》各项条款,在工作中加以落实。

(一)在本县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机关,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指定的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县政府指定媒体为“西部()”网站、()电视台、()电台

(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在本机关公示栏、公示资料、网站上公示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对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拟定实施办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许可事项,组织许可听证,除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返还或变相返还;行政机关实施许可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四)县行政服务中心在贯彻《规程》中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切实做到:一是将县府各部门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在其公示栏、公示资料及网站上公示;二是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集中受理、现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制定受理申请和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和规则并督促实施;四是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机构、办理制度,受理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的投诉

(五)县政府法制办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逐级向上级报告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完善好有关委托实施许可的程序一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委托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是应当与受委托机关签署《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并应载明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事项、方式、期限及法律责任等;三是委托书应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政府指定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委托和受委托机关、行政服务中心应将委托书在公示栏、公示资料、公众信息网站上公示。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政府确定由最后许可发证的机关为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机关,并按审批程序由受理机关负责统一办理,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开展集中办理、联合办理

三、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搞好公示,包括办理许可指南、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本等

(二)建立好公众信息网站,允许公众免费下载,受理好申请人以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要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一次告知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收到申请材料清单》等;对不予受理的要依法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四)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凡能当场作出决定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充分利用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现代通讯工具尽快将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信息在网站或公示栏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复制或免费查询


(未完,全文共12940字,当前显示14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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