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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层级类别]:广东

[所属类别]:房屋物业

[生效日期]:2003-07-0

2[发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佛府办[2003]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

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收)地农民集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

三、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与实施

(一)成立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机构,人员由市、区主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及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二)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统一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按征

地拆迁补偿总额4%提取,安排给区、镇使用。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三)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用地预审,提供用地的基础资料,包括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动员工作,发布征地预公告,负责制定农地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及时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报批手续

(五)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地协商补偿,制定具体补偿方案,并形成协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征(收)地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三方签订。

四、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用地预审;

(二)区人民政府发出征地预公告;

(三)协商征地拆迁补偿,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四)征地上报审批;

(五)发出征地公告;

(六)被征(收)地单位交出土地;

(七)供地

被征(收)地单位交地前,建设单位必须付清征地拆迁补偿款。对于拒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拒绝交地、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征用。

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劳力安置费,以下同)、青苗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具体分区域按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禅城、南海、顺德区的土地补偿费

⑴禅城区的南庄镇和南海区的大沥、桂城、黄岐、九江、里水、罗村、平洲、沙头、西樵、盐步镇及顺德区的勒流、陈村、北滘、乐从、龙江、大良、容桂、

伦教镇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①禾田、菜地、鱼塘、旱地,每亩补偿5万元;

②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3万元;

③国有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⑵南海区的和顺、官窑、狮山、小塘、金沙、松岗、丹灶镇,顺德区的杏坛、均安镇土地补偿费标准:

①禾田、菜地、鱼塘、旱地,每亩补偿4万元;

②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2万元;

③国有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2、三水、高明区的土地补偿费

⑴三水区及高明区的荷城、三洲、西安、富湾、人和镇土地补偿费标准:①禾田、菜地、鱼塘、旱地,每亩补偿3万元;

②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1万元;

③国有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⑵高明区的明城、杨梅、新圩、更楼、合水镇土地补偿费标准:①禾田、菜地、鱼塘、旱地,每亩补偿2万元;

②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0.8万元;

③国有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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