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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风险提示书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1、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申请执行的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期限,前款规定,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2、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不能提交的,不予受理。

3、不属本院执行管辖,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

4、申请执行人应在从事商业活动中慎重衡量相应风险,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5、申请执行人应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认真履行举证义务。怠于举证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执行人财产,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6、申请执行人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因其他客观原因难以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申请调查。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执行人财产,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7、申请执行人自行查实被执行人财产或应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及时请求采取执行措施。如因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先行采取执行措施或被执行人合法处分而致使自身债权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8、申请执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保全案外人的财产,并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参与分配的权利,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的,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0、申请执行人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怠于具证抗辩的,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二、被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1、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事由,应及时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3、被执行人认为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当,应及时请求变更或撤销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期拒不提交审计、评估、鉴定所需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的,

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外人执行风险提示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处分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执行程序结束后不予受理执行异议的风险。

2、案外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拒不负举证义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审理期间,案外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而解除保全措施,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应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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