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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检察院首例建议禁止令被法院采纳

日前,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小

二、薛崴、孟某某聚众斗殴一案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孟某某提出建议适用缓刑的同时,建议法院对其判决禁止令,被法院当庭采纳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孟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同时指出被告人孟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在网吧上网结识不良社会“朋友”,因此建议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孟某某缓刑的同时,对其判决适用禁止令,判处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到网吧、游戏厅玩乐。

公诉人的建议被法庭当庭采纳,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三年内到网吧、游戏厅玩乐。

(赵广宇)

通联: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

邮编:224500

第二篇:钟祥市检察院“建议书”监督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令”执行钟祥市检察院“建议书”监督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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