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五星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乡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象:各相关的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拐儿乡党政办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执法部门是否以乡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适当性实施监督,既审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有效,又要检查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合法、适当。
(三)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持证上岗,是否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1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条件,工作中是否有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第七条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进行,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及时纠正;对职务行为过错,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追究;对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第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简易程序)送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
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处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罚没款情况;
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
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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