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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2011-6-111:20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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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6-1

执行日期:2011-6-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业经十届1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的主体为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

第三条行政执法工作报告要坚持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和层级负责的原则,真实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各项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五)推出便民利民措施、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等工作的情况;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情况;

(七)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与问责的情况;

(八)下一步工作措施;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行政执法工作事项

第四条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由报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报送机关印章,并附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可以单独报告,也可以作为依法行政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报告。

第六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7月份向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上半年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各县、区政府同时还应向同级人大会常委会报告。

市政府根据综合汇总的情况,按规定向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上半年全市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的意见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履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职责的,应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篇: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市执发〔2010〕34号)

各直属机构,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执法检查

第四章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五章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审理

第四节第五节第六章第七章听证程序告知与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和执法协作送达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结案

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权正确、合法地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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