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中央财政设立生猪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业(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补贴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七条补贴方式。中央财政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精液,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农业部、财政部根据生猪品种改良需要及项目资金预算,联合制定并下达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品种、补贴规模、补贴金额、实施范围及有关要求等。
第九条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县、补贴品种、补贴母猪数量、补贴金额、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条农业部负责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第十一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通过农业部申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拨付到中央直属垦区。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省级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开展种猪场及其良种公猪品种评定,在省级农业(畜牧)信息网上公布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并报农业部备案,农业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母猪人工授精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及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等。供精单位必须使用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范围内的种公猪。第十四条供精单位开展人工授精时,要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养殖者姓名、母猪养殖数量、人工授精的母猪数量以及养殖者的签字、盖章(手印)等。第十五条供精单位要向养殖者发放经农业(畜牧)部门认可,供精单位盖章(或签字)的通知书(或明白卡),注明公猪品种、精液价格、财政补贴金额、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供精单位要按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向养殖者收取费用,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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