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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篇:江西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刑事受害者可获一次性救助

据新华社电江西省委政法委、江西省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如果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可获得国家给予的一次性救助。

《办法》明确了救助的一次性原则,即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对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救助,着力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

《办法》中要求的当前救助重点是。因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办法》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

此外,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参照《办法》予以救助。

第二篇:北流市检察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成效显著龙源期刊网http://.cn

北流市检察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成效显著

作者:黄典生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1期

2012年以来,北流市检察院把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放在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在畅通渠道、促进和谐等方面狠下功夫,有效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开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到目前为止,该院已对17名刑事被害人进行了司法救助,救助金额3.7万余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2012年以来,该院党组高度重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许安检察长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开展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此举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肯定,并专门划拨5万元作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专项经费,为该院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大力构建救助机制。一是制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救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等主要内容,及救助对象、范围、标准、基本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为救助帮扶工作提供执行保障;二是建立救助信息联动机制,细化控申、公诉、侦监等部门的衔接流程,提高救助工作的及时性

积极畅通救助渠道。该院针对部分刑事被害人遭受刑事犯罪侵害后,可能会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注重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疏缓其不满甚至愤怒心理,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防范影响社会稳定的过激情况的发生。如刑事被害人饶某因农田排水琐事被他人打成重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未能及时得到民事赔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饶某多次扬言要上访、寻找当事人报复。该院在及时为饶某送去救助金的同时,专门安排两名社会阅历丰富的检察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最终,饶某心中压抑的仇恨得以化解,并表示放弃上访和报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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