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银镯股金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平民终三字第330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县城关镇东坡大道。法定代表人高新强,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根旺,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丙全,男,1971年3月8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银镯,女。

委托代理人魏刚领,男,1976年1月21日生。

上诉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王银镯股金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郏县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3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5日,原告王银镯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股票56张,每张面值500元,以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退付股票28000元及分红或者利息共计60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被告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原告所持股票背面注明的股票说明为:“

一、本股票为平顶山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发行

二、本股票实行“入股自愿、转股自由、利益共享、共担风险.的原则

三、入股社年终决算后,持本股票在该股社领取股息和红利

四、本股票有转让和继承的权利

五、认购的本股票者即为入股社的股东,均享有本社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六、本股票由入股社签章

后生效.不得伪造,违者必究。”并盖有郏县东大街城市信用社的印章,当时的法人代表陈新志的印章,当时的会计李振英的印章,还有手写的“1989、9”字样。该56张股票的号码为:n0.0002700、0002637-00026

49、0002651-000266

1、0002663-0002670、000267

2、0002675-0002679,0002681-0002690、0002692-0002698

另查明:1,2007年6月25日,原告王银镯持14张与本案56张除号码外其他内容相同的股票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2007)郏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支衬原告王银镯股金28000元及股息,(股息按被告社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从199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后十日),逾期不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2007)郏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原郏县东大街城市信用社的主任陈新志于1992年病故,后由其妻郭秀琴接任主任职务,郭秀琴于2004年3月28日因意外去世。3,东大街城市信用社于1999年合并给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但仍独立核算。2003年统一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管理,统一核算。2007年6月15日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变更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一级法人。

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提供的“财务损益表”显示,连年来该社的利润是“-”数。该社年检审计报告显示,该社城关信用社2004年仍处于亏损状态。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银镯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股票盖有原社主任陈新志、原会计李振英的印章,根据股票说明“


(未完,全文共12144字,当前显示147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