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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奖惩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好我办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提高全体干部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我办良好的形象,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落实《文明市民行为规范》,不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二、各社区和全体干部都要积极参与各种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单位,对成绩突出者给以表彰或奖励

(一)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功创建文明单位的,在年终总评时进行表彰

(二)在创建活动中,典型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赠送锦旗)的,视情节进行表彰,并在年终给予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助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在工作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进行表彰或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文明创建活动中,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整体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并适当扣减该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比例。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县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恶劣受到新闻单位曝光批评或社会批评,影响街道办荣誉损坏形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处以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的,给予扣除当月相应工资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篇:文明创建奖惩制度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奖惩力度,规范奖惩措施,使文明创建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省局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奖励

第一节对单位的奖励

1、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市、县局,由省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局直单位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省局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文化建设。

2、荣获两年一度“优质服务十佳单位”的市、县局和局直单位,省局除颁发奖牌外,对单位领导班子给予1000元的奖励

3、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荣获“文明创建单项优秀达标单位”称号的,根据综合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4、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集体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节对职工的奖励

1、荣获或被重新确认为省文明单位、市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可根据当地文明委(办)有关文件规定和政策给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省旅游局及局直单位荣获并保持“省直三优文明机关(单位)”的,根据省文明委《关于印发〈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每年按单位全体在册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的数额,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荣获并保持“省文明单位”称号,每年按高于省直文明单位的标准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

2、荣获并保持“全国文明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广大职工给予高于省级文明单位数额的奖励

3、本节规定的文明创建奖励,应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档次发放。如调入、调出的职工,可按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发放;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按本人在单位和住所的居住时间的长短,按比例发放。

第三节对先进个人的奖励

1、荣获两年一度的“全国精神文明十佳人物”称号的,省局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

2、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奖金由个人所在单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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