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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水务局水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本行政机关水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不得作为实施审批的依据。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第二章水行政许可审批窗口受理制度

第五条本行政机关设立行政许可科,负责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联系电话:8343449

9、85815115。对外窗口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联系电话:83421957。

凡是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统一答复告知,统一送达决定。

行政许可科对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各项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询问应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

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申请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免费提供统一的格式文本,并告知如何填写。

第六条窗口工作受理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后,应及时填制《行政许可事项阅办单》,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阅办单送达局行政许可科。

第七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合法的身份证件。对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的,受理人员应当拒绝受理,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本行政机关的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使用通用文书格式文本在本行政机关网站上对外公布,以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九条受理申请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受理人在受理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审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申请材料是否存在错误;

(四)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是否合

法、有效;

(六)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字并盖章的申请书;

(七)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提交最后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填制《行政许可事项阅办单》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第三章水行政许可审批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第十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过程全部纳入市行政

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办理,不得体外运行,应积极采用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效率,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公示:

(一)依法确定的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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