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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旅游规划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金寨县旅游规划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寨县旅游规划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旅游景区(点)规划及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旅游区规划质量和景区(点)建设品位,合理保护、利用和开发旅游资源,促进全县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安徽省旅游条例》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及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持续发展和面向市场的原则,突出自然生态特色,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第四条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景区(点)规划及建设经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住建、规划、质监、安监、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水利、文广新、环保、财政、工商、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五条县旅游局牵头负责全县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建立并管理旅游资源档案。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点)是指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地域范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

立管理区,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馆)、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漂流点、滑雪场、游乐园、植物园和水库、湖泊、河滨划定的游览区,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点)。

第二章旅游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旅游景区(点)规划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编制,旅游景区(点)总体规划由县政府授权县旅游局统一编制,编制经费由县财政解决。旅游景区(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负责编制。

旅游规划应当与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融合。

第八条旅游景区(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金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环保、林业、水利、城乡、文物保护等规划要求,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县旅游局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并报县旅游局备案。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旅游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

程序评审报批。

第十条县旅游局要加强对全县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类旅游规划的监督管理。对不严格执行旅游规划、随意变更建设项目的行为,县旅游局要协调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十一条没有制定旅游规划的项目,不得申请国家和地方的各级旅游建设资金。没有编制规划的旅游景区(点)不得申报评定a级以上旅游区。

第三章旅游项目建设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全县的旅游资源由县政府统一管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协议由县政府签订。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及旅游配套设施项目,应符合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及旅游配套设施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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