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二0一一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需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安设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供水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郑兴翟沟(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供水施救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必须加强供水施救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供水设备、设施的安设地点,特殊情况需要对设备、设施做改动,必须向六大系统办公室进行申请。六大系统办公室可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第五条。井下在用所有供水水泵等电气设备必须挂牌管理,明确标注管理队组和管理责任人。当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责任人应立即对设备进行处理,若故障情节复杂,可上报六大系统维护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井下供水管路和阀门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区域单位负责,负责人有权制止他人恶意损坏供水管路及阀门,对设备设施造成损坏人员,设备负责人可向六大系统办公室检举。
第七条。当井下供水管路出现破损,有跑水、冒水、滴水、漏水、阀门操作不灵活等现象时,所在区域责任人可立即联系系统维护人员,进行故障处理,确保正常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在掘进工作面内所安设的供水管路,管路需敷设在巷道两绑牢固可靠的地方,也可因巷道的走向而做调整。因顶板或两绑掉下碳物砸破或刺破供水管路,所在单位负责人将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回采工作面内所安设的供水管路因工作面回采而撤出后,及时回收至井下库房堆放整齐,做好记录,以作备用。
第十条。系统维修人员应每班下井检查设备、实施的使用情况。并每班做好记录,填表上账。对不按标准使用的,六大系统办公室有权出具罚款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设施安装
第十一条:供水施救管路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接近工作场地,最远不超过40米,保证井下工作人员在发生灾害时有足够的时间
2进入并开启施救装置,真正起到救灾防护的作用。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安设供水阀门时,应按要求的地点及数量进行安装,宜考虑在压风施救系统出风口就近供水。
第十三条。单独供水施救系统,主管选用dn100,支管路选用dn50。
第十四条。供水管道阀门应设在便捷的位置,保证及时的为井下工作人员提供可利用水源。
第十五条。供水施救管路应安装牢固、可靠。管路的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供水施救部件齐全完好,阀门手柄方向一致,且与主管路平行,阀门开关应灵活。
第十七条。应保证供水点附近无其他材料堆放、无杂物、积水等现象以方便作业。
第四章调试及使用
第十八条。按照要求安装完毕后,要检查各连接部件是否牢固可靠,管路密封是否可靠,管路有无跑、冒、滴、漏水等现象,阀门是否灵活可靠,位置方向是否正确、一致,如有错误应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当确认安装无误后应进行管路的调试,供水后开启水压、流速是否达到要求,并随时观测水压、流速的变化,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当井下发生冒顶或爆炸后,工作人员被困在某个区域时,能尽快的找到附近的供水施救装置进行饮水,保障每个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待救灾人员进行施救工作。
第五章维修与保养
第二十一条。供水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责任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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