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
二、责任人
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三、行政执法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五)《农药管理条例》
(六)《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九)《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四、农业违法案件查处相关程序和制度
(一)农业行政执法程序(附件1)
(二)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附件2)
(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附件3)
五、责任追究
按《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4)的规定执行。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4: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1: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附件2: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农业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向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的简要说明、备案年月日等内容。
第五条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应予配合。
第六条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改正。
第七条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该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证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局行政监察室会同法制科具体负责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和归档案卷检查两种。
第六条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填写制作是否规范;
(六)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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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