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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房屋设施建设状况与变化分析

行政执法装备与标准配置仍存在较大差距通过2009年行政执法装备配置状况与《标准(2005—2010)》比较发现,尽管距离2010年还有1年的时间,但行政执法装备的配置现状与《标准(2005—2010)》中规定的最低配置标准仍有较大差距。在14项不以执法小组计算的行政执法装备中,2009年省、市、县级行政机构达标率超过100%的行政执法装备分别只有7项、6项和3项,尤其是县级行政执法装备的达标率更低。相关政策建议拓宽筹资渠道,继续加大行政执法装备投入既要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筹资积极性,又要有效利用国家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并积极拓展其他筹资渠道,继续加大对行政执法装备的投入力度。

与《标准(2005—2010)》相比,我国行政执法装备仍有一定差距,同时“十二五”规划将进一步修订行政执法装备配置标准,以适应日益增长的食品药品监管需要,因此继续加大行政执法装备投入,成为实施食品药品科学监管的必备条件。继续加大对中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力度,重点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装备建设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是我国落实食品药品监管任务的具体执行机构,也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因此,在“十二五”规划建设中,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级别行政机构的监管任务和监管对象差别的基础上,适当缩小不同地区间行政执法装备配置差距,同时重点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装备建设,以保证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1]李顺平,尹爱田,井珊珊,等.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人力资源配置状况与变化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0,30(8):42-44.

第二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办〔2005〕142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满足基本工作需要,特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新建(购建)、改建、扩建办公业务用房。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既要保证监督执法工作的基本需要,又要厉行节约,避免奢侈浪费,合理确定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应包括办公用房、特殊业务用房和其他用房。

第五条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工作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第七条为保证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满足基本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必须设立特殊业务用房,包括执法装备库、罚没物品库、培训和执法处理室、执法档案室、信息化网络用房、集中受理室(省、地两级)、快速检测室(县级)等。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特殊业务用房面积应不低于400m

2、3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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