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补的申请条件
1、政策依据:
1.1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
1.2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284号)
1.3关于做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003]284号)
2、申请条件:
2.1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停产三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所属职工;
2.2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残联组织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
2.3无工作单位的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及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
3、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3.1申请书;
3.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3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4就业状况和收入情况证明;
3.5相关证明材料。
4、办理程序
4.1社区居(家)委会受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4.1.1接受困难居民要求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书面或口头申请(不属正式受理),介绍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和低保政策,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生活基本情况,提出受理意见:
4.1.1.1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据政策做好解释工作。
4.1.1.2对初步认定基本符合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书》,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应配合做好申请审核的有关事项。
4.1.2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布并设立意见箱,征求群众意见。
4.1.3召开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会议,评议低收入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对公示和评议无异议的申请,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示中群众有意见或评议中有异议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4.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材料进行审核。社保所针对申请人身份,核实认定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提出应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金额;街道(乡镇)主管领导或民政科负责人在《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后,申请人身份不明、证明材料不全不实等,
及时通知居(村)委会摸清情况,补齐手续或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4.3区(县)民政局负责所属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
第二篇:培优补困总结九年级下物理培优补困总结
马理军2011.7
这学期以来,在学校领导、老师们的关心和支持下,我在"培优补困"工作过程中,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步骤、有措施地实施落实"培优补困"的内容,使学生能较好的得到发展。通过内化教育,学生的学习动机,学习积极性大大地被调动起来,不管是优等生或是差生,现都能明确自己的学习目的,不是为别人,而是为自己;学习风气较以前有明显的变化,以前是"要我学",现在是"我要学"。通过不断的加强训练,老师帮助学生获取一个个小成功,学生的自信心,意志力得到很大的提高。现将一学期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未完,全文共7155字,当前显示137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