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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门县拆迁补偿安置等各方面的政策

石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政策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常政发〔2013〕6号)《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石门县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政发〔2013〕21号)

(二)石门县区域划分及土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石门县乡镇区域划分补偿标准地类修正系数Ⅰ区Ⅱ区Ⅲ区旱地、园地林地4840040800345000.80.5楚江镇、二都乡(经济开发区)、夹山管理处、易家渡镇、新关镇蒙泉镇、夹山镇、皂市镇、白云乡、新铺乡子良乡、磨市镇、三圣乡、雁池乡、所街乡、维新镇、壶瓶山镇、南北镇、太平镇、罗坪乡、东山峰管理区

(三)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单位。元/亩类别包干补偿标准备注青苗补偿附属设施集体经济组织设施棉田、水田20002500按征地面积1500元/亩实行包干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设施权属实施补偿。水泥路和沥青路、排灌机埠另行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1.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被征收土地中该类别面积计算补偿

2.影响青苗收成不到半年的,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

3.菜地附属设施中有拱的,按25元/个增加补偿,最高增加额不超过2500元。菜地35004000鱼塘2000藕塘2000自然林15001000经济林68001500旱地15002000果园6000(盛果期)25004500(幼龄期)2500绿篱4元/m高度在1.5米以下绿带8元/m高度在1.5米以上未利用地1000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政策依据《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关于全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石发改价〔2015〕2号)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房屋类别补偿标准主要特征钢混结构900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疑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眠墙。砖混一类760二层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现浇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眠墙。二类700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现浇地梁、串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m,24㎝眠墙。三类620二层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现浇地梁,现浇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m,24㎝斗墙。砖木一类500标准砖石基础,24㎝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二类460标准砖石基础,24㎝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木结构类420标准砖石基础,木柱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或杂砖和土筑混砌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偏杂类240标准砖石基础,无独立山墙,24㎝斗墙或13㎝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2m以上。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以及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体不予补偿。说明:

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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