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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发展与协调[优秀范文五篇]

第一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发展与协调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

昆政办〔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4-23

【实施时间】

2010-4-23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昆政办〔201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本市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本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设行政过错责任,是指本市负有建设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职能的各级建设行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其委托执法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审批、日常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被有关部门责任追究或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建设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由有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

第五条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具体工作人员(经办人、执法检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分管(主管)领导(批准人)等。

第七条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批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质量、安全或其他管理事故,给国家、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五)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限期履行的;

(六)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行政执法过错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出现行政过错责任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经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经办人不严格依照审批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三)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四)经办人对某问题提出异议致使出现错误后果,审核人、批准人未及时发现或纠正,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经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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