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4]4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效保护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决定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有关水利规划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水利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
(三)需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水利规划包括。水资源战略(综合)规划及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涉及水利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水利发展规划;防洪、治涝、抗旱、灌溉、采砂管理等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
(四)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水利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水力发电、水资源开发利用(含供水)等专业规划;河口整治、水库建设、跨流域
调水等专项规划。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水利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其具体范围的界定标准由水利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后实施。
三、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五)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落实流域统筹、综合规划要求,促进干支流、上下游科学有序开发。
(六)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流域生态安全的角度,全面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对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及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评价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七)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技术导则和规范的要求,结合自然环境特征和水利规划特点,重点分析与相关政策法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功能区划等的符合性;识别规划实施可能影响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境、历史文化遗迹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及其他资源环境制约因素;预测规划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直接、间接和累积性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应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四、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水利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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