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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89号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1—

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评定委员会应当制定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九条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条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

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鼓励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保障、援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

第二章确认

第十二条具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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