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监督
第一篇:3,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监督3、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局对各职能股室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局机关各职能股室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务会安排,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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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务会审定,并追究责任股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必要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股室。
第十条本制度从2009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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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泉州市洛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6年上半年工作小结及下半年工作思路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今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上半年,我局在不断总结去年我区外经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去年我局被授予“福建省外经贸系统先进单位”和“泉州市利用外资先进单位”、“泉州市出口突出贡献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洛江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被授予“福建省百家优秀外贸企业”和“泉州市出口先进企业”荣誉称号),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扩大外贸出口,全区外经贸发展态势良好,呈现出“平稳增长、开局良好”的特点。为确保今年市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和“十一五”开好头、起好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上半年主要外经贸指标完成情况
今年来,我区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区外经贸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1—6月,全区新批合同外资10家,增资7家,合同利用外资1559万美元(其中增资712万美元),比增0.5%,外商实际到资1218万美元,比增1.6%,分别完成市下达任务的55.7%和67.7%。1-6月份全区外商投资企业完成总产值111858万元,完成年计划的50.43%。出口仍保持平稳增长。1—5月,全区出口额6773万美元,完成年计划的37.63%,比增22.52%。区对外贸易公司本年累计出口总值超1142万美元(按5月份海关统计),完成年计划的44.26%,比减14.01%。对外加工装配公司1-5月份累计实收工缴费31.53万美元,完成年计划的32.17%。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抓外资,广宣传,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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