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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川财企(2008)9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四川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四川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设立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及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投融资服务。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以及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为风险补助、投资保障、贷款担保补助和科技贷款贴息。

第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聘请专家组成补助资金评委,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补助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七条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

创业投资机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25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

(一)、第

(四)、第

(五)、第

(六)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

(五)、第

(六)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2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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