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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5篇范例]

第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发〉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三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财政对农村家电下乡推进工程给予一定资金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对农、牧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补贴方式。凡农、牧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价格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补贴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分别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招标公告为准。补贴产品如有调整,以财政部、商务部通知为准。

第十条有效时间。自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补贴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中央专项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各县(市)财政先行垫付,待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县(市)财政部门归垫。

第十二条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粮食直补“一卡通”方式兑付给购买者。对于还没有实行粮食直补“一卡通”的个别县、乡,也可将补贴资金通过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进行兑付,购买者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第十三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贸委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办理补贴资金申报手续。补贴资金的申报可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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