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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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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燕飞来源:湘西工作时间:2008-12-0511:17:18点击:940

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陶燕飞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两个基本手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就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依法对移送案件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工作实践,古丈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各项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衔接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查处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明显增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工作逐步规范化。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依据

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国务院于2001年7月发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3月,高检院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1月,高检院、全国整规办、监察部、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这四个法律文件的发布施行,成为行刑衔接的法规文件,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运行,对打击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就行政执法活动而言,存在着三个问题:一是行政执法活动中以罚代刑的情况严重;二是存在部门利益现象,一些行政机关多科室有处罚权,管理较混乱;三是对行政机关移送的个别案件,公安机关也作了罚款处理。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而言,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案件信息渠道不畅,表现在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备案,传递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不掌握,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二是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的规范没有学习,理解不深透,导致移送刑事犯罪案件不及时、不主动,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获取案件信息、固定证据工作相对滞后,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封闭运行,容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部分“利益共同体”,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导致行政执法力度弱化,不利于打击合力的形成。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检察院的执法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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