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公交站台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公交站台设施是指镇江新区辖区内的由新区投资建设的公交站台、站牌(电子屏)、站架、停车亭、遮阳棚、座椅、垃圾箱等为公交线路运行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场站设施。
第三条新区城乡建设局是公交站台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公交站台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新区安监、规划、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交站台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新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公交站台设施建设、改造、维护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相应资金。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项核算、专款专用,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新区公交公司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公交乘车信息并及时发布,配合做好公交站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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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建设、验收
第四条新区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交公司等相关单位配合新区规划分局做好公交站台的规划、选址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统筹负责公交站台设施的设计、施工、建立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公交站台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第六条公交站台设施建设应与新区城市整体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优先考虑港湾式,与新建、改造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因地制宜配建坐凳、遮雨棚等设施,预留电子站牌和智能化交通设施空间。公交站台的样式、规格、标准、建设执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p5)等有关技术和规定,有条件修建智能公交站牌和公交候车亭(棚)的原则上争取一体化建设。
第七条公交站台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须符合有关公交站台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造或毁坏公交站台设施。
第八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及时牵头组织工程项目预验收或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须邀请管养主管部门参加,并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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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移交
第九条公交站台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镇江新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移交实施办法》,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新区城乡建设局提出移交申请,新区城乡建设局接到建设单位的移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核查具备移交接管条件的,由新区城乡建设局组织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和管理养护单位,召开移交接管会议。建设单位移交时,需向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如下资料:
(1)移交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
(3)全套验收项目竣工资料(含照片、简介等详细资料);(4)建设项目竣工交接单与移交清单;
(5)施工合同(如不在竣工资料里需要单独提供);(6)移交承诺书;
(7)建设项目质量保修书;
以上资料除图纸外其它均需编制目录并胶装,胶装顺序与施工顺序一致,并提供电子档。
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复核移交的公交站台设施实体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标准,资料审核无误后,方可完成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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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维修养护
第十条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接收的公交站台设施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镇江新区市政公用事业公司是大港片区公交站台设施的养护单位,镇江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公司是丁卯片区公交站台设施的养护单位。
第十一条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公交站台设施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范对公交站台设施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养护维修,保持安全警示标志完好、清晰。
第十二条站台设施的维修养护分为日常养护、中(小)修、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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