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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实施制度

第一章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一条补助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对农民的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家电汽车下乡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五保户供养资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农村优抚对象补贴、农村独生子女奖励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村干部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生活补助、小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医疗救助等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资金及各种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财政补助性资金由县财政局各相关职能机构和街道财政所共同管理,以县财政局各相关职能机构为主,街道财政所协助配合。建立资金管理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性补助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

第三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补助到农民的补助性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上级对各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要求,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条由财政部门直接补助到农民的资金应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卡)通”相结合的发放制度,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受托金融机构制折(卡)发放,农户凭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到金融代办机构支取。镇(街)财经办负责发放“一折(卡)通”农户的存折(卡),并保证及时、安全、便捷地分发到农户。

第五条切实把好补助信息核实关。街道财政所应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涉及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核实人口、耕地面积、粮食品种面积、粮食产量等补助资金信息,对容易发生变化的五保户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等,应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县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经街道财政所确认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基础信息数据,方可作为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六条认真执行补助性资金告知制度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公示制度和告知制度。街道财政所应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把有关《公开信》、《补贴通知书》等及时发放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按照相关政策可以公示的资金,街道财政所应将经初步核实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经公示发现有不实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章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七条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土地整治、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建设等项目资金。

第八条充分发挥街道财政对项目资金监管作用。街道财政所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的项目资金,应参与项目的立项申报、跟踪实施、评估验收等工作;对在街道范围内未纳入街道预算的建设项目资金,应做好协作监管工作。

第九条加强项目预算编制管理。街道财政所对纳入街道本级预算的项目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报预算,严格审核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经实地察看、评估核审后,签署对项目申报的意见,对于申报不实的,可以拒绝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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