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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日期汇总

1.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复议法

1.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于此期限的除外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时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超过此期限的除外

5.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时当事人起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当事人的起诉期限最长为2年

2.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在生效的2年内申请法院再审

3.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4.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行政许可法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告知申请2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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