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体育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补助范围包括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其中。用于群众体育的比例不低于70%,用于竞技体育的比例不高于30%。
第六条彩票公益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群众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援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捐赠体育健身器材;
2.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
3.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二)竞技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资助举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
2.改善国家队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
3.资助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4.支持国家队备战和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
5.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
第七条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彩票公益金预算分为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两部分。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九条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和审批,按照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2第十条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提出项目申请,报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
(二)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全国体育事业发展情况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提出分地区建议数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当年彩票公益金预算情况,确定彩票公益金补助方案,并将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彩票公益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彩票公益金形成的结转资金应当结转下一年度按照预算批复继续使用。中央本级结余资金报财政部批准后使用;补助地方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报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完成彩票公益金预算项目的单位,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可以暂停安排下一年
3度该单位同类项目彩票公益金预算。
第十五条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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