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通信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的交通及通讯费用管理办法,规范相应的补助标准,本着高效、合理、节约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销售(含佳印网销售)人员及项目实施人员
第三条管理责任部门
本办法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管理和监控,财务部配合监督
第四条交通、通讯费补贴标准
销售人员,项目实施人员的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第五条通讯费用报销
1、每月10日前由报销人将本人上月交通及移动电话通讯正式发票在对应标准额度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进行报销;
2、报销流程
2.1本人在每个月的10号前提交本月交通及通讯消费的正式
发票,通过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
2.2财务部应于每月12日集中当月通讯补贴的报销凭证,并
在15号前与工资一起发放;
2.3财务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之要求核实把关实施;
第六条注意事项
1、本办法是保证因工作需要而使交通、通讯费用超出常规额
度而专门给特定岗位和人员设立的补贴,不是所有员工都可以享受的福利;
2、本办法给予的交通、通讯补贴是为了提高特定需求岗位的
工作效率和效益设立的,因此所有享受交通、通讯补贴的员工应积极主动围绕工作有效、合理、科学使用,实现给与补贴的目的;
3、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人事行政部
2010.12.31
第二篇:通信费补贴管理办法电话费报销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和业务联系,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失误;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控制通讯费用的管理,根据公司当前和未来实际发展的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限额报销,超支自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办法
1、话费报销人员要对报销的手机号码需到公司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登记的手机号必须保持畅通。如有更换,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办公室进行替换登记,否则公司不给于话费报销。
2、移动电话费用按月结算,不实行累计,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由本人自理(实报实销的除外)。
3、固定(座机)电话的费用报销按照公司要求的包月定额进行支付。
4、
5、报销时应提供专用发票,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漫游费用应当给予额外报销,但外出差旅的上网通讯费、彩信等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费用一律不给予报销。
6、员工因岗位调整到不同的区域长时间任职,应在到任1个月内,将手机号码更换到新任职区域所在地,否则不予报销手机话费。
7、享受话费报销的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从次月起按照新职务标准报销。离职、辞退或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的,从次月起停止报销
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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