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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大全5篇]

第一篇:泉州市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泉州市粮食行政执法

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水平,明确粮食行政执法责任,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因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权,承办行政执法活动的局领导、科室负责人、一般人员。

㈠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行政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副局长对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局领导的职责是:

1、根据市政府和上级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制定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提出行政执法活动要求;

2、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3、依照职责权限分工,审批和签发行政管理文件;

4、督促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点问题,协调各职能科室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5、完成市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㈡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和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负责。其职责是:

1、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承担本科室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领导责任;

2、根据本科室行政执法任务的分工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关行政执法的内部制度,并督促落实;

3、及时监督、检查本科室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发生行政执法过错;

4、向局领导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准确实施有关执法工作部署

㈢一般人员对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岗位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责任;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执法问题,深入调查,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受到责任追究:

㈠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㈡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㈢因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㈣违反本局制订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行政相对人投诉、上访,并被查实者,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

㈠因执法人员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过错人承担全部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㈡职能科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职能科室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㈢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㈣职能科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局长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局长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㈤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㈥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或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局长办公会决策失误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㈦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优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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