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问责制的评估与改进
(2010-03-2716: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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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当前行政问责制的评估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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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着力追求的方向,我国也不例外。行政问责制已在我国实践了数年,其间取得了不少成效,但也有一些不足,需要认真分析,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问责不足完善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继最近几年官方文件提到行政问责制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了要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足见高层对这一制度的重视。在实践中,全国有20多个省(区、市)和大多数中央部门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行政问责工作。特别是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进行政问责向纵深发展,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断增强,实效性、影响力逐步加大。但目前的行政问责仍有自体的缺陷和周边因素的缺失,需要加以克服和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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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问责自体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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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责相对人不明确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三是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划分不清,发生责任问题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比较好确定和追究,而间接责任人是谁则难以确定;四是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划分不清,由集体决策执行的事项出了问题的责任就很难界定,因为集体决定的事项往往难以界定具体的个人责任,而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谁也不承担责任。五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
第二、问责主体不全面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且多是上问下责,在大多数的行政问责事例中,也都是下级因失职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异体问责、下问上责相对比较薄弱。同时,由于政府信息的闭塞,新闻媒体独立报道权的限制,民主党派和公众这些主体的监督、问责实际上无从谈起,也缺乏影响政府的有效渠道。另外,公民参与政府问责也存在不足,目前我国也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公民参与问责的途径,公众对政府的决策、管理和执行等行政行为参与度不够,认同度不高。
第三、问责内容狭窄
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用人失察、领导过失等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三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四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第四、问责法律依据不完善
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大多法律位阶低,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在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步骤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问责的规定和办法时照抄照搬,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使问责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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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责程序设置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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