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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

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提高机关行政效率和质量,建设人民满意机关,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开放形象,促进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作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和指导原则

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四次全会部署和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紧密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解决影响和制约我省改革发展的机关行政效能问题,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履职能力明显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显改进,努力创造更加开明开放的政务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公正严明的法治环境,促进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来检验成效;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促进机关行政效能提高;坚持着眼长远、标本兼治,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构建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坚持与时俱进、继承创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总结提升基层创造,推动机关行政效能和政务环境上新台阶。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对其他省(区、市)未设立而我省设有的,原则上应取消;确需保留的,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凡由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便于监管、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采取授权或委托的方式,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统一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结合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开展网上咨询、预审、审批。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后续监督,防止行政不作为或者利用备案、核准等形式搞变相审批。

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现场办结。逐步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切实解决政务服务中心“只挂号、不看病”的问题。各级政府要从办公场地、人员配备、运行经费等方面保障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现场办理,努力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为为企业、社会和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综合平台。

开展并联审批。对市场准入和重大投资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各级发展改革、经委、商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联合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制定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有

条件的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立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专门窗口。

三、建立实施“三项制度”,完善行政效能制度体系建立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前来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事务或咨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办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办理、负责到底。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引导服务。

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各级机关承办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及日常政务活动,必须在规定时限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要逐岗位、逐环节、逐项目确定标准时限,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告知。对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凡没有正当理由超出规定或承诺时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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