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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丽青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小宗,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身份证号码33252219521126031x,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政协青田县第八届委员,原系青田县温溪镇党委副书记和温溪镇人民政府项目组副组长,住青田县温溪镇红星北巷2弄21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8月2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09)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小宗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09年10月2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小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

11、12月,徐逵(另案处理)找时任温溪镇人民政府项目组副组长的被告人尹小宗帮忙,徐逵要求被告人尹小宗把温溪横溪美学洋段防洪堤工程放到自己所指定的单位丽水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做标底,被告人尹小宗当场答应了徐逵的要求。事后被告人尹小宗利用自己分管防洪堤工程的职权把该工程放到了徐逵所指定的浙江省丽水市水利水电-1-

勘测设计研究院做标底,致使徐逵所挂靠的丽水市汇力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温溪横溪美学洋段防洪堤工程结算验收前,徐逵为了感谢被告人尹小宗在该工程投标过程中的帮忙和验收结算方便,也希望被告人尹小宗在以后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继续照顾自己,在自己的车里送给被告人尹小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尹小宗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告人尹小宗积极向本院退清了全部赃款。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有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尹小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温溪镇人民政府项目组副组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作为招标方的负责人之一与投标人相互勾结,严重违反“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小宗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尹小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其有立功表现,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

11、12月,徐逵(另案处理)找时任温溪镇人民政府项目组副组长的被告人尹小宗帮忙,徐逵要求被告人尹小宗把温溪横溪美学洋段防洪堤工程放到自己所指定的单位丽水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做标底,被告人尹小宗当场答应-2-

了徐逵的要求。事后被告人尹小宗利用自己分管防洪堤工程的职权把该工程放到了徐逵所指定的浙江省丽水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做标底,致使徐逵所挂靠的丽水市汇力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温溪横溪美学洋段防洪堤工程结算验收前,徐逵为了感谢被告人尹小宗在该工程投标过程中的帮忙和验收结算方便,也希望被告人尹小宗在以后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继续照顾自己,在自己的车里送给被告人尹小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尹小宗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告人尹小宗积极向检察院退清了全部赃款。另被告人尹小宗向检察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已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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