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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街镇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平安和谐市”创建活动,根据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凡公民在××市内或××市公民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均属评选表彰的对象。

二、评选表彰条件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它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以上行为均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当事人约定有义务而救助的行为。

三、评选表彰程序

(一)个人、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

(二)市综治办在接到反映或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评选表彰条件的见义勇为个人,以区综治委名义予以表彰奖励,并向市综治委申请表彰。

四、评选表彰要求

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掌握见义勇为情况,并向区综治办报送见义勇为先进事迹材料,且确保评选表彰对象群众认可、事迹真实、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月21日

第二篇:××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共建平安和谐××,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及《××省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市公民在市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第四条对公民见义勇为的奖励,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财政、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人事、宣传、残联、社保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奖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职责。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见义勇为。

第七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犯罪分子侵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

(二)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向政法机关提供线索,举报犯罪嫌疑人,为破获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四)抓获、扭送犯罪分子有功的

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法定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见义勇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对见义勇为公民,可根据其事迹和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一)嘉奖;

(二)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推荐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公民给予奖励、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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