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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学习心得

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能,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行政效能监察是否是与廉政监察并驾齐驱的重要,执法监察与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一直存在着争议。相当长时期内,我国行政监察理论与实践的重心一直围绕着廉政监察而展开,忽视行政效能监察,行政效能监察的定位问题始终未能

真正解决。其结果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空间受到极大束缚,行政监察职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标本兼治的监察模式不能落到实处,腐败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行政机关效能低下,政府形象经受着严重的考验。行政监察的发展历程与严峻现实均向我们提出这样问题:行政监察工作的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监察手段、监察方法等改良措施上,也不应苦于监察体制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而怨天尤人。而应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审视行政监察在政府管理中的位置,理性思考行政监察的本质特征和职能内涵,立足现实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监察工作总体战略思路。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客观依据

以行政效能监察为重心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是行政监察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外在环境的双重要求。

(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行政监察工作发展到今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和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监察工作呈现一种高位低谷的状态,造成这一状态的原因固然很多,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行政监察机关没有真正抓住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这一根本宗旨来开展监察工作,没有充分应用《行政监察法》所明确赋予的行政效能监察的职权和手段。其结果是没有真正发挥和体现自己的优势和特点。

行政监察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国家意志性、纠编性和惩戒性是行政监察的本质属性。如果涉及到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性,也仅仅从行政监察机关不能享有司法手段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而却严重忽略了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职掌监督的管理机关所具有的管理监督性的本质特征。管理与监督是行政监察本质属性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行政监察的本质属性既不是单纯是监督性,也不是单纯是管理性。而是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结合。单纯讲管理,行政监察也就缺乏其特色;专门讲监督,行政监察也就被局限了发展的空间。管理监督性体现为:行政监察以过程管理与过程监督为手段,以行政组织的科学化、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和公共产品的效益最优化为目的,以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补救的本质属性。表现为:第一,行政监察作为政府运行机制中的监督要素,通过监察权制约行政权,防止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中权力的滥用和越权,即侧重于监督性;第二,通过建立和督导建立保障政府行为勤政高效的制度体系,并监督这一体系实现来实施对政府行为的控制所体现的控制职能;第三,行政监察机关以其自身所具有的优势,通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相互关系而体现出越来越强的综合协调的力,以实现行政管理机制的运转协调。

可见,行政监察的管理监督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行政监察不单纯是政府管理体系中的监督要素,行政监察职能还渗透到政府管理体系的控制与协调活动之中。政府能够有效地实现其行政目标的基础是勤政高效。那么,行政监察的管理、协调和控制所承载的客体只能是行政效能,可以说,从发挥行政监察的管理监督属性的角度而言,实施对行政效能的监察必然是行政监察机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行政效能监察是实现政府管理功能创新的有效机制

当前,政府主导型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模式客观要求政府管理功能实现创新。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化是推动政府管理功能创新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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