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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许可法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法律框架下塑造现代政府的进程又取得了重要的、建设性进展,是政府的又一场自我革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仍处于幼年期,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行政许可法,不足,完善

2004年7月一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对于提高行政效率,遏制行政腐败现象有重大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在于它可以重新塑造一个政府的执政理念,使政府由过去的管理型逐步向服务型转变。从而加快推进建设法制政府的进程。【1】

一、行政许可法的优点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上一次立法理念的革命性转变,实现了从“平衡论”向“控权论”,“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2】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中有许多优点,有利于建立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诚信政府。

(一)走向阳光政府。《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案卷排他制度,努力打造出一个阳光下的透明政府,使我国向阳光政府的进程又前进了一大步。

(二)建立有限政府。《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定许可的设定权与设定程序,在设定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方面作了严格的限定,对可以设定的归为6类,不可设定的归为4类,体现了个人自治、市场优先、自律优先、事后机制优先等立法精神,有利于打造有限政府。

(三)推进责任政府。《行政许可法》奉行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现代民主政府要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不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政府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我国推进建立责任政府的进程

(四)追求高效政府。《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电子商务,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是我国追求高效政府的有利的例证。

(五)打造诚信政府。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这对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扫清障碍、创造良好有利条件,争强行政组织的内聚力与外长力,加强廉政建设、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许可法的不足

(一)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

1、法条概念模糊。《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依此规定,行政许可仅指行为许可,而不包括资格许可。尽管在该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第

(五)项已明确将资格许可的事项列入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对此概念上的缺漏作了弥补,但作为概念性的法条阐释的不完整则是客观存在的,极易造成理解上的片面和适用上的混乱,对此应作全面科学的概括与修正。应该看到,这种权威的法律定义上的欠准确在我国许多立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立法技术的科学性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3】

2、行政许可主存在多主体问题,部分临时性行政许可期限不明确。根据该法第十

四、十五条的规定,符合一定的条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扩大了行政许可主体的范围。另外,既然是临时性行政许可就应该有一个明确的使用期限,否则存在临时性行政许可长期有效的可能,而十四条并未涉及期限。

(二)、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受理申请的书面凭证的问题。由此建立了行政许可受理程序中的出具书面凭证制度。出具书面凭证,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人诉权的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申请书上无关于应载明内容的规定。行政许可法应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后应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对这一点很多学者都已明确指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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