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
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
扬府发【2007】
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职责分工
(一)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是指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规划验线、跟踪督查、规划竣工验收以及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二)职责分工:
1、市规划局负责经市规委会、市规划局办公会议审定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的全过程批后管理。对此类项目以及其它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中发现的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局负责查处。市规划局每个月应将经市规委会和市规划局办公会议审定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目录,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他违反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三)市规划局的批后监督管理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完毕换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后完结。此后建设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新建的建设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四)市规划局在工作中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属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权范围的,应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市规划局函告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查处结果函告市规划局。
(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建设,对违法事实及性质、情节、处理方式等需要进行规划技术认定的,市规划局应积极给予配合。
二、统一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标准
(一)竣工验收建筑面积计算。竣工验收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建筑物层高和容积率计算。
1、阁楼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确定的阁楼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2、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层高h≤4.5米。若层高h>4.5米,按h/4.5×原建筑面积计算出建筑面积(虚拟)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大型超市、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除外。
3、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3.6(3.0)米。若层高h>3.6(3.0)米,按h/3.6(3.0)×原建筑面积计算出建筑面积(虚拟)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
4、建筑物底层及独立设置的地上车库高度h≥2.5米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2≤h<2.5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5、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审批的项目,阁楼、车库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方式按规划审批要求执行。
三、加大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力度
(一)房屋竣工后,由有规划测绘资质的部门测绘竣工平面图/地形图,并在此基础上实测建筑面积,以此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确定竣工面积的依据。
(二)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地块总建筑面积为单位,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1%;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合理误差为0.5%。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视为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补缴超面积部分相关规费后按实际测量面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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